国资委出招严管中央企业资产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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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8:46 金羊网-新快报 |
法办“掌门人”追究法律顾问 新快报讯(荆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昨天在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舆论普遍对国资委终于开始提出责任追究办法表示欣慰,“不管此事是否与‘郎顾之争’有关系”。但有人士评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还不够严厉,“恐最终又是敷衍塞责,走走形式,遮遮老百姓的耳目”。甚至有人士建议,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的责任应该再重一些,再严厉一些,最低应该以渎职罪论处。(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