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改“机动车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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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19 上海青年报 |
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就听证事项中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机动车负全责”等,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根据听证陈述人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3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①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无错按最低比例赔 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二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司机不报案负全责 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京华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