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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声音:召回制度究竟是谁的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执行在今年3月份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此,国内的汽车厂家以及销售商将不得不面临一个严峻的考验。

  “召回”这个词第一次被老百姓认知是在2000年8月,在日本三菱帕杰罗屡屡出事后,日本三菱公司决定按日本汽车行业的召回检修制度,对向中国市场出售的575辆可能存在问 题的三菱汽车进行召回检测及修理。而国内企业的第一次召回则是在2003年9月,广州本田宣布了新一代雅阁轿车汽油压力调节阀松脱的市场报告,并进行召回维修,涉及车辆5万辆以上。

  那么召回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悉,从10月1日起,凡受汽车质量缺陷所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而且发现汽车同一缺陷的人愈多愈好。一旦发现该缺陷具有群发性,就可以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受害车主,向厂家及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召回缺陷汽车。对于严重隐瞒汽车缺陷的厂商将被处以最高达3万元的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汽车制造商产生极大的震动。有数据显示,去年汽车质量投诉高达2915件,占汽车总投诉的74.38%。如此高的投诉使得汽车召回制度的推出成了必然。同时,也将促进厂商进一步提高汽车的质量和服务水准。一些专家也透露,目前,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担心召回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虽然这种做法也能解决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汽车企业不愿承认召回,还有个主要的原因:怕消费者误读召回含义,认为召回就是要换新车,或者是经济赔偿,进而影响产品形象。其实,国际上,汽车召回是个非常正常的现象,大部分也是不涉及经济赔付,只是回到维修厂免费检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召回政策也是对汽车企业的一种保护。

  对于消费者而言,召回制度固然是一件好事,它使今后汽车消费领域的纠纷有了一个具体、详实的法规,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了有些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不轨行为。然而我们看到,召回制度也不是“万能药”,按照《规定》,召回的对象是缺陷汽车,而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此看来,汽车要出现同一批次型号的普遍问题时,厂家才有召回的义务,而对于某一辆车的问题,或者几辆车出现的不同故障,厂家没有义务实施召回。

  召回制度针对的是生产商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但对于销售商、信贷方出现的问题,或者说对生产商在销售、售后等领域出现的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依然无能为力,而对于在整个购车、用车中不利于消费者的大多数条款,也还无法应对。因而在召回制度推出后,还需出台更多相关法规,才能使购车者越来越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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