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有望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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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合肥晚报本报北京今日上午电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和完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机动车负全责”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如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机动车负全责引发的广泛争议,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增加两条条款,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望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合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