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制定家庭赡养法规 养老义务不得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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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44 江南晚报 |
本报山东消息山东将制定实施家庭赡养与扶养法规,明确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推进家庭养老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山东省老龄委的有关人士分析说,家庭赡养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家庭赡养义务的具体化,同时注重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规定赡养人不能将养老义务有偿转让,但对照料、护理、保健这类生活料理等养老义务,可采取有偿服务方式间接 履行。为督促子女赡养老人,相关部门还将对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加强组织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