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退休年龄5年内可退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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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54 云南日报 |
云南日报网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有新规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我省新近出台的《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 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等。该《细则》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在改制分流方案中明确。 辅业改制组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和非国有法人实体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解除、订立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30日内完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3年。此外,辅业改制组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应变更为新企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新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满1年发给其1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改制分流时,必须补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 李惠民(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