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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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17 东方网-劳动报 |
本报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施行后签订或续签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昨天,市房地局发出通知,就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意见。 通知指出,为加强本市来沪人员的管理,本市在建立居住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同时,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以形成综合管理和服务新机制。各区(县)房地局应该按市人口综合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施行。应根据《实施办法》关于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受理工作的要求,抓紧落实专门受理窗口和受理人员,委托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专人代理,但派驻或代理人员均须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通知认为,在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试点阶段,承担试点任务的区房地局应派专人进驻试点街道(镇),具体指导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记者王德毓(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