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望领取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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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18 北京日报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今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间有望领取生育津贴,本市拟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从10月8日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 草案内容 该草案规定,北京市将实行全市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由企业以本单位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可获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除此之外,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负担。 草案要求,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要上生育保险,企业招用的非本市职工,享受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律师修改建议 对这份草案的内容,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委员金晓莲认为,1995年原劳动部制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后,上海、浙江、江苏、辽宁、黑龙江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都相应地制定了地方规定。本市出台生育保险规定,不仅能够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同时也均衡了各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和一些外省市相比,本市的草案中仅规定就业妇女能享受生育保险,而没有将失业的育龄妇女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金晓莲指出,草案中对于外地户口的职工的规定与本市已经建立的其他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的精神。建议将外地户口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以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地位和待遇的平等,减少就业地区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