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撞人负全责”条款要进行修改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40 东南快报 |
“首都之窗”9日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听证报告根据听证陈述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①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②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③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予以充分考虑。(来源:《北京晚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