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老百姓频频偷卸政府机关门牌进京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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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3:16 千龙新闻网 |
[千龙网特约记者高志民10月9日报道] 最近,陕西省府谷县工商局大门上的牌子不翼而飞。原来,这是当地一老百姓扛着自己偷偷卸下来的牌子进京告状来了。而此前,府谷县法院的门牌也曾经被另一个老百姓偷偷卸走了7天,政府机关部门的招牌为何屡屡被老百姓卸走?这到底是谁的过错? 工商局的牌子不翼而飞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提供的新闻线索,称6月25日晚上,陕西省府谷县工商局大门上的牌子不翼而飞。记者几经周折,在国家信访局附近,联系上了这个卸牌子到北京告状的人——郭清平。 郭清平告诉记者,2003年3月,他和哥哥向榆林市物资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以赊销的形式,总价342500元,购买了一辆纯进口原装牵引车(集装箱属半成品车),大架底盘号为EQ4242G。经销商该物资公司保证是纯进口发动机,且30万公里无大修。 但是,后来这辆车仅跑了4万公里就要大修,经检查属国产车。更让郭清平他们气愤的是去榆林车管所上不了户,因为车管所的微机里找不到型号为EQ4242G的货运车。他们只好向该公司交涉此事,该公司便重新给他们换了合格证书,又在车架大梁上刻上了另一车型号,这样才勉强上了户,但是大梁车架就出现了两个车型识别号码。 可刚跑了半年,国家开始限超载,严厉打击非法私自改装车,郭清平的车因为有两个车型识别号码,所以被认定为私自改装车,只能停运。郭清平虽多次与经销商交涉此事,但经销商不予理睬,经销商的欺诈行为让郭清平损失惨重,找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不予受理。 郭清平又向榆林市工商局申诉,对方建议向陕西省工商局申诉,省工商局批给榆林市工商局局长田中治,田中治说:“你回去吧,还找府谷工商局。”而府谷工商局又往上推。 无奈,郭清平只好向法院起诉工商局不作为,法院没有受理。郭清平向法院起诉经销商物资公司非法拼装欺诈行为,交了2万多的诉讼费,6个月过去了,法院将其驳回,连诉讼费也不退回。法院建议郭清平去找工商局解决。 最让郭清平没想到的是,由于郭清平尚欠经销商4万元车款,2003年9月5日,榆林市物资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反而将郭氏兄弟告上了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查封了郭氏兄弟的车,抵了购车的欠款。9个月过去了,郭清平上上下下跑了多次,至今没有解决。 万般无奈,郭清平再次向府谷县工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工商局还是拒不受理,消协一推再推,甚至说:“经销商有权私自改装,车架上出现两种车型识别号,这种车在府谷的运输车辆中多的是。” 于是,郭清平一气之下想摘走府谷县法院和工商局的招牌来北京告状讨个说法,可是由于法院的门牌被电焊牢牢焊住,异常结实,无法卸下,他只带了工商局的招牌进京。 记者见到郭清平时,这位40多岁的汉子脸上显露出一脸无奈和疲惫,他说:“为啥这些机关就不理我?后怕的是,工商局的牌子还在我手里,我已经做好了被拘留的准备,但是我一定要到上北京讨个说法。” 扛着机关门牌告状并非头一回 据了解,在陕西府谷县,政府部门的招牌被老百姓卸走已经不是第一回了。2003年11月1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的牌子就曾被人给卸走了,致使该法院7天没有挂牌。卸牌子的是一个叫朱银厚的人。恰好朱银厚也在北京,记者找到了朱银厚,原来该法院的门牌要用电焊牢牢焊住,这和朱银厚有着因果关系。 1999年10月23日下午,府谷县一家个体汽修厂的工人在清洗汽车零件时,不慎引燃汽油,并将来此找人的任某烧伤致残。2000年初,任某将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人及汽修厂的业主告到了县法院。 但是,以汽修厂业主身份被起诉的朱银厚却大呼冤枉,表示汽修厂是其妹夫尚某所办,此案不该把他牵扯进来。对此,尚某在庭审中也证实了朱银厚的说法。而原告却依据写着朱银厚名字的汽修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坚持认定朱银厚就是汽修厂的老板。 “犯错的是我妹夫,我咋就成被告了?”朱银厚大呼冤枉,而府谷县法院判朱银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在汽修厂业主身份上发生了争议,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又扯出了另一场官司。2000年5月,朱银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违反行业规定擅自登记他为汽修厂负责人,且该证从未发到他手中,因此要求依法撤销运管所颁发的陕许府字030号《经营许可证》,以及由运管所工作人员代填的《开业申请书》。这起行政诉讼后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朱银厚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县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的判定结果,对先前的民事案件做出判决:肇事工人系尚某所雇,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尚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0090元);朱银厚以自己名义让他人非法主管经营,对造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因尚某没有赔偿能力,县法院执行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朱银厚时,却又出了岔子。2001年11月28日,县法院的法官带领法警和司机,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在公路上将朱银厚驾驶的红岩带挂汽车强制扣押。当天,法院司机郭某驾驶被扣汽车返回府谷时,与一辆客车相撞,致使扣押车辆损坏严重。 发生交通事故后,朱银厚让匆忙赶来的亲属取走藏于车内的1万元现金,但看管汽车的郭某在拿到2000多元的“好处费”后,才允许来人拿走剩余的现金。去年6月,县法院对修复的扣押车辆进行了评估,汽车、挂车共估价6.5万元,随后将主车折价4.5万元执行给了任某。 由于法院执行案件时违法,被执行人朱银厚认为给他造成了损失,向县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对此,朱银厚捧着一堆单据告诉记者,被县法院强行扣押的红岩卡车,是他花8万多元购买的,之后他又花费6万多元给汽车更换过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配件,该车在保险公司的车险评估价在20万元以上,而法院执行中的评估价仅为6.5万元。他认为,法院执行后发生事故是造成整车估价大跌的重要原因。另外,因法院在扣押汽车过程中,没有出具扣押清单,致使大量车上物品无从查找,其中还包括驾驶证等,让他白白蒙受了巨大损失。 就朱银厚的赔偿要求,县法院李志林院长承认,法院在执行扣押时,确实违反了执法程序。为此,他本人曾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于去年5月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了处分,司机郭某已被辞退。 但法院认为,朱银厚对车辆估价20多万余元没有道理,随车工具、物品,法院虽未出具清单,但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证明朱某已取回,不存在赔偿;丢失驾驶证一事,法院只承担为其补办驾驶证的费用,其他间接损失法院不予赔偿。 对于这起“天上掉下来”的官司,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打了近6年官司、已经倾家荡产的朱银厚一直当然并不满意。“因为这个案子,妻子和我离婚,父亲去世时,我在外面打官司,没有见到我的父亲,这是我最大的伤痛。”说到这里,朱银厚流下了热泪。他一直认为,案子一开始就是错的。因此,他还在不停地奔波,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说法。 过激行为是谁的过错? “作为老百姓,我知道自己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没有别的办法,我就是想以此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朱银厚说,因为感到走了两年的“正常渠道”无法讨回个说法,他才决定卸掉法院牌匾去告状。而郭清平没有经过漫长的合法的“正常渠道”,无奈地选择了非法的“捷径”。 在卸掉牌匾并离开府谷县之后,2004年3月1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4)榆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该赔偿决定书写道:府谷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未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将朱银厚的车进行扣押时肇事。该执行行为违法,有该院(2002)府确字第1号决定为证,足以认定该执行行为违法,故由府谷县人民法院一次性赔偿因违法扣押朱银厚车辆时肇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35000元…… 公民擅自卸掉国家机关牌匾,这种过激行为无疑会干扰机关正常办公,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按照《条例》应该受到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朱银厚为此受到拘留15天的处罚。 这两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事实都十分清楚,却因为有关部门的处理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一件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冷漠推委;另一件是在法院审理中,个别法官在执行案件时明显违法办案。 因此,有人认为,国家行政许可法已经开始实施,如果法院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护,也就不会引发摘掉机关牌子的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