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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女职工将获生育保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4:07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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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据新京报9日消息今后,北京市企业所有女职工,不论是否具有北京户口,都将依法获得生育保险金。如果晚育,不仅产假可增加30天,还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相关待遇。

  10月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透露,《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在法制办网站(http://www.bjfzb.gov.cn)上向市民征集意见。

  《草案》在年底征求意见结束后,法制办将会同立法起草部门商讨修改,预计明年年中通过并颁布实施。

  外地户口待遇相同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告诉记者,《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草案》明确企业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是法定责任。女职工晚育,《草案》相比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产假增加得更长,并新增生育保险待遇,这一点在全国尚属首次。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个人免付生育费用

  《草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确保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职工个人不再负担。

  按照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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