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主想要回冤枉钱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4:13 法制晚报 |
货车撞自行车车主无责任状告骑车人索要垫付医疗费 律师认为应向保险公司索要这笔费用 本报讯(通讯员袁煜驰王连波记者李奎)因骑车人岳先生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机动车主赵先生将岳先生诉至 法院,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10669.78元。记者今天上 午获悉,门头沟法院目前已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新交通 法实施后,全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车主状告骑车人索要垫付医疗费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据赵先生诉称,今年6月2日7时许,他驾驶小货车途径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岳先生相撞。事 故发生后,他为救治岳先生主动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岳先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后赵 先生多次要求对方返还垫付医疗费未果。 岳先生则认为,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依据新交通法第76条,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 的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赵先生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向他索赔。 律师速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人认为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即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 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 担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归责原则进行分担;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 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因此,本案中,赵先生应当请求保险公司给付其先予垫付的费用。 北京升辉律师事务所沈腾律师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