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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听证报告昨发布 建议修改机动车负全责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4:41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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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负全责”要有仨条件

  机动车一方能报案却没报没证据证明对方违法和己方采取了必要措施

  本报讯(记者李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昨天发布的“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提到,“车负全责”条款有望得 到修改和完善。即将于本月20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 会议将对该办法进行审议表决。

  报告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改为: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 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二项原文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 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骑车带人”提出建议:由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改为 “12周岁以下的儿童”。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建议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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