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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照传上网被判不侵权 合同未明确规定是否用于网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1:35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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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孙小姐在摄影师的个人网站上看到自己一年前拍摄的人体写真照片后,她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摄影师安先生告上法庭。

  前天,崇文法院一审宣判:因双方没有就照片能否在网络上刊登进行约定,所以摄影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必须从网站上撤下孙小姐的写真照。

  经朋友介绍,摄影师安先生于2002年12月16日为孙小姐拍摄了一组人体写真照片。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安先生在拍摄后赠送两套照片作为报酬。对于照片,安先生有使用权,孙小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之后,安先生便把写真照片传到了自己的个人网站上。

  今年5月,26岁的孙小姐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了自己一年前拍摄的人体写真照片。“我感到万分羞愧,当时拍人体写真照片是为了赶时髦,没想到这些照片给自己带来了如此大的精神痛苦。”孙小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安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删除网站上的照片,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孙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不公平。双方协议没有规定照片使用期限,代价也仅是赠送两套照片,这很不公平,所以协议内容应属无效。

  孙小姐当天未出现在法庭,摄影师安先生则与律师同时出庭。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双方协议有效,但网络照片是新型载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照片是否能用于网络,所以安先生将写真照片刊登在个人网站上不构成故意侵权。但安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终止在网站上继续使用孙小姐的照片。

  宣判后,安先生表示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孙小姐的律师称他们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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