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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当作偷车贼关押283天 租车人状告车主侵权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1:35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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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当初好心“租”黎女士的车,结果却被其报警说是偷车,为此他还被关押了283天。李先生将黎女士告上法庭。

  前天,崇文法院一审判决:黎女士的报案行为并未对李先生构成侵权,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1年,李先生和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李先生说,当时为了在生活上帮助黎女士,就答应租她的车,并签订了租车协议,规定以6000元现金及价值8400元的家具向黎女士交纳了1年的租金。同年4月,黎女士在不退还租金的情况下,竟私自将车开了回去,他一生气就到昌平公安分局报警,认为黎女士在诈骗他。当年9月他终于找到了车,并告知了昌平公安分局。

  李先生说,令他没想到的是,几天后黎女士竟“恶人先告状”,到崇文公安分局报警说他偷了黎女士的车。“她这一报警,结果我被公安局抓起来无辜关了283天!后来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不起诉我了,放出来后我得到1万多元的国家赔偿。黎女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人身权利,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李先生说,他要求黎女士偿还租车款等费用共计3万多元。但李先生的租车协议说法遭到黎女士的否认。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是否收押李先生并不是黎女士的举报所能决定,两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黎女士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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