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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难以抗拒的有偿转让赡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8:21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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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东省目前1100多万60岁以上老年人中,只有30%左右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家庭养老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每年都在递增。为此,山东省人大计划出台一部《山东省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规定家庭是赡养老人的主角。为督促子女赡养老人,该《条例》中特别规定“赡养人不能将养老义务有偿转让”(据《齐鲁晚报》10月9日报道)。

  可以理解山东省拒绝“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背后对那些温良风气的留恋和家庭道德的 保守,但从社会现实来看,这种留恋和保守对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种伤害———“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是当下社会境况中一种务实的新道德。

  其实不少地方已然流行“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在广州许多儿女身在远方的家庭中,儿女们纷纷与亲戚、邻居、学生和养老机构达成协议,以有偿的形式将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拜托给了第三方,老人的生活开支和其他所需费用由子女负担,子女平时有空就回来看望老人。上述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关专家说,随着老龄社会加剧、独生子女不断增多,“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在最大限度保护老人权利的前提下,子女和其他人协商,将赡养义务有偿转让一部分,不失为一个对三方都有利的好办法。

  应该说,“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是“公司社会”替代“家庭社会”的现实下一种务实多赢的伦理选择。

  在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叙事中,中国内在经济发展的拉伸和跨国公司的推动,社会生活的一只脚差不多已经跨入“公司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公司”这一经济单位为核心:生活在公司的羽翼之下,每天受着公司商业文化的熏陶,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在公司中度过,每天接触的绝大部分人都戴着“公司”的面具,工资、奖金、生活福利都来自于公司,被公司业务驱使着从这个城市奔波到那个城市。

  无疑,受到“公司社会”最大冲击的是传统的家庭。昔日,我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可谓是“家庭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庭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生活保障而存在。在家庭中,我们需要妻子以及父亲母亲的合作撑起家庭这个经济单位,需要父亲的严谨、母亲的勤劳以及妻子的贤惠,正所谓男耕女织父慈子孝天伦之乐,这种联合既维持着家庭经济单位的和谐,更是一种情感的需求。

  而“公司社会”所有特征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这种神圣的和谐,公司把青年人从“家庭”吸引到“公司”,剥去他们对家庭的依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人才流动的周期、频率、半径只会越来越大,这就与传统家庭要求的“孝”产生了冲突。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如何留在父母身边尽孝成为难题,这时候,“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成为最平衡的选择:赡养义务是传统家庭的功能,有偿是公司社会的游戏规则,用公司社会的游戏规则去实现传统家庭的保障功能,这应该算是一种务实而多赢的选择。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方面的“过来人”了,当他们的社会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后,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经济更大范围扩张所需要的社会流动和各种人力资源,人们不得不在各种压力下走向他人导向的离散社会中,“家庭”不得不向“公司”俯首称臣。应该说,中国尚处于公司社会的初级阶段,随着后工业时代的来临,家庭和谐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为了在形式上维持这种和谐,诸如“有偿转让赡养义务”之类的东西会越来越多。

  作者:曹林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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