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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9:3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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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8日向全省法院发布第三期典型案例,将包括原商专副校长尚荣多(后任成都理工大学副校长)贪污案在内的5起典型案例收入“案例指导专刊”。从年初试行案例指导制度迄今,省高院已公布了10多起指导案例,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相关人士指出,此举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据介绍,“案例指导制度”已纳入最高院的“二五改革纲要”。“案例指导制度” 即法院有选择性地确定“判例”,以后相同事实的案件,在论理部分、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等方面要以“判例”为参照进行判决。此举的目的在于统一审判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实现“公正与效率”。据悉,“判例”的确定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后方可成立。

  法学界人士指出,由于法系不同,“判例”只具有指导性,而不具有规定性,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须认真参考,但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实行判例指导与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法律原则并不矛盾,而是为其提供一种具体的支持和帮助。

  (聂敏宁 本报记者高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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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原商专副校长尚荣多(后任成都理工大学副校长)在原商专2001年招生工作中,与人将收取截留的20万元“点招费”侵吞。庭审时,辩护人提出:“点招费”不具有合法性,尚荣多等人将“点招费”作为奖金分配,并未侵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是学生、家长的私人财产权,只是民事侵权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尚荣多与另一人构成贪污罪。二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最终认定,原商专学生处以原商专的名义向当年招收的新生收取的“点招费”应视为原商专的公共财物,尚荣多等人贪污罪罪名成立。

  案例二:

  原达县南外镇七里沟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冯国权在任职期间,因该村修建办公大楼等,冯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代表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随后,冯国权向建筑公司一姓刘的负责人索要价值53万余元的两套住房和两间门市,双方还签订了假协议和假收款条。

  达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冯有期徒刑12年。冯不服提起上诉。达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冯收受的住宅和门市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冯已实际占有、支配,并对外出租或自用,冯称自己“未实际取得该住房和门市”的理由不成立,因其有自首表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例三:

  2002年4月、5月,曾是导游的何鹏先后印制了“碧峰峡”风景区及动物园的接待票数千套,后在取票时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何的行为构成了伪造有价票证罪。其辩护人称,何鹏伪造的接待票票面无价格,不是有价票证,由于被告人已受到行政处罚,于是认为何鹏无罪。

  雅安雨城区法院认为,接待票票面虽未印制价格,但不能以此否认该票本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认定何鹏伪造有价票证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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