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闹访犯法被判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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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09:51 生活报 |
本报讯日前,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哈市南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认定一名长期违法上访的42岁妇女犯有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1996年,郑某的父亲在房屋已由南岗区法院判给于某后,租给了梁玉梅。在法院执行时,梁玉梅不但拒绝搬走,反而大骂执行人员。在于、郑房屋纠纷案执行结束后,案外人梁 玉梅先后数次到法院辱骂执行庭干警、庭长及法院院长,多次冲闹法院,摔坏法院办公用品,打骂、诬陷、诽谤和威胁执行人员,严重干扰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据此,南岗区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梁玉梅司法拘留15日。此后,梁玉梅多次到省、市、区有关部门上访,称南岗区法院对其错误拘留。今年5月26日下午,梁玉梅又到省人大常委会上访,要求领导接见。省人大信访办的领导让其到办公室等候接待,梁玉梅不同意,躺在省人大门前,并抱着省人大领导乘坐的车辆轮胎不放。公安民警和执勤武警赶到现场进行制止时,梁玉梅大骂并厮打民警和执勤武警,将民警腿部咬伤。(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