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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不能一剥了之,国有商业银行将严究违规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1:37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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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我国将从严处罚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的“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0日介绍,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三部门出台《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建立问责制,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对不良资产剥离中发现的原贷款发放中的违法违规、渎职损失等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从严处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剥离和处置不良贷款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通报相关银行并报告监管部门,协助追查事实真相和责任人,防止少数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

  《通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选择典型案例,在媒体公布。对国有商业银行已处理的责任人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布的责任人,国有商业银行应限制其内部任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任职或录用。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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