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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取消出租车年审 管理条例向社会征集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2:06 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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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0日讯(记者庄云锋) 今天,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客运出租车管理所提出的五类新规定引人关注。市法制办自10月11日至2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历城、长清客运出租纳入管理范围

  目前,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依据是《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市政府1992年在客运出租市场开放之初制定的。当时没有将历城和长清纳入到城市客运出租车的管理范围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条例适用于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将历城和长清客运出租车纳入到管理范围,对城区内出租车集中有效管理打下了基础。

  “多头管理”改为“一头主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交通、工商、税务、物价、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客运出租车“多头管理”的状况,对杜绝非法经营,建立有效调控机制,减轻客运出租车车主的负担将起到有效作用。

  投放营运指标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投放出租汽车营运指标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符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招标、拍卖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授权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持授权书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出租汽车准入条件购买车辆,持行车证到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领取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和车辆运营期限为8年。

  建立健全治安防控网络

  征求意见稿中,就“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并在主要干道上设立警务工作站(点)。投入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合格的防盗、防劫和消防灭火工具,落实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防范措施。客运出租汽车驶出城区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员应当到就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客运出租车辆调度中心,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驾驶员违反规定采取累积记分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累积记分制,具体记分办法由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记满分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扣留驾驶员资格证,责令驾驶员参加行业培训;对连续两年记满分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在一年内记满分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经营者运营车辆总数的2%的,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罚款;达到经营者运营车辆总数的3%的,对经营者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受到以上处罚的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为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市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登陆网站http://www.jnfzb.gov.cn或写信到“经十路138号,济南市法制办公室”(邮编250002)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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