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海关行政处罚条例下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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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23:39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9月19日签署国务院令,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订、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据有关部门介绍,在总结海关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的《条例》增加了“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两章关于程序的规定,同时细化了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条文增加了32条。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结合近年来海关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走私行为及处罚幅度作了具体规定。为有效打击与走私人通谋并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条例》规定: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或者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或者其它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