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南充原副市长李斌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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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23:5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 昨(10)日,南充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斌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称,在1997-2002年期间,李斌利用时任该市顺庆区区长、区委书记、市委常委等职务的便利,共收受他人贿赂144.2万余元,港币12万元,美金5千元。在“南充大都会”工程建设中,李通过顺庆区常委会决定,将该区“大都会”工程项目不公开招标,直
此外,李斌帮某公司获得南充至西充公路A段工程,收受贿赂8.1万元;帮某公司购得金鱼岭停车场,收受贿赂港币12万、人民币5万、美金5千;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区体委灯光球场改建项目,收受贿赂10万元;帮助某建设公司取得一公路工程和市干道工程后,收受贿赂6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在筹建过程中,李承诺为该公司协调关系,获得该公司30%的股份和价值102.6万余元的营业用房和别墅。另外,李还收受昆明一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的5万元贿赂。 公诉机关同时还指控,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先后扣押、冻结李货币、房屋、汽车、股票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407.5万余元,美元2.3万元;扣除受贿款项及能够查明来源的合法收入和非法所得数额,李尚有财产计128.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昨日的庭审中,李斌没有完全否认有关事实。但李辩称,其所收现金基本上都是在重大节假日,尤其是在春节前,按节前拜年的社会习俗收受的,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相关人员以支持和帮助。对其所收股份,李也辩称不是受贿,而是当时与刘某、杨某约定成立股份制公司,他虽不出资,但参与经营,共担风险。 (王鑫本报记者余义勇高云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