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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销商“猫腻”无处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0:08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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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经认定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汽车,汽销商将有义务协助消费者向厂家主张赔偿。日前,《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过最后一轮研讨,听取了汽销商以及律师的建议,将根据各方意见,更明确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据悉,该合同文本将于11月25日前正式推出,在全市推行使用。

  经过近一个月的广泛征求意见,《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得到了各方的关注,第四稿
文本在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的同时,对生产厂家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

  譬如,对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汽车销售商无过错,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汽销商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这是将汽车质量的责任向生产商转移,促进其提高车辆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益。”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称。

  “实施这个合同,将对汽销商加了一道紧箍咒,也减少了一些销售商对消费者玩猫腻的可能性。”上海宝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宪成称,消费者购车中经常会听到代理商列出上牌费、保险费、代缴税费等等五花八门的费用,让买车人交个总价,其实这里有很多种猫腻,消费者无法知晓。现在有了规范合同护航,将《车辆交接清单》、《车辆验收备忘录》和《委托服务协议》等单列出来作为合同的附件,这对汽车销售行业将是一次大洗牌,促进不规范操作的小企业向大企业靠拢。作者:记者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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