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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受灾户状告县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2:03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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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去年台风期间店面被淹,安溪人谢某等6人认为是安溪县政府、县水利局不作为引起的,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泉州中院审结这起全省首例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民告官”案:“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

  早报讯 (记者陈祥木)安溪人谢某等6人状告安溪县政府、县水利局“不作为”二审败诉。

  谢某等6名原告诉称:2003年8月5日,第9号热带风暴“莫拉克”到来之前,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溪县水利局均未做好水库留足防洪库容等措施;在店面被淹后,县政府、县水利局均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降低水位,而是在接到群众求助电话将近两小时后才采取措施,致使谢某等6人的财产受损。

  谢某等6人认为,县政府、县水利局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年中,安溪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等6人的财产受损,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而非县政府、县水利局行政不作为所致。据此,依法驳回谢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谢某等6人不服,于日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防汛抗洪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安溪县人民政府、安溪县水利局于2003年8月初接到第9号热带风暴“莫拉克”的预警时,就及时部署防抗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安溪县城东水闸桥也于2003年8月4日做好开闸泄洪准备,并于8月5日凌晨4时20分进行洪水预泄。后随着上游来水剧增的现状而逐渐加大泄洪力度,始终将闸桥水位控制在39米高的正常蓄水位以下。谢某等6人诉县政府、县水利局没有及时通知城东水闸桥开闸泄洪,系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谢某等6人的店面被淹主要是短时间雨量特大引起内涝造成,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谢某等6人诉请法院判令县政府、县水利局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泉州中院昨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谢某等6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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