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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2:59 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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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朱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规定要求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纳入
集中招标采购,但中药饮片除外。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应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对其他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仍按药品类别将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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