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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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40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朱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规定要求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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