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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疑犯有望“保释为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5:40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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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诉讼法酝酿作重大修改,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称———

  对待疑犯有望“保释为主”

  【本报讯】据中新社报道,中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可能会有重大修改,“保障人权”将成重要原则。全国300多名诉讼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专家、教授前天齐聚广州就
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交流和展开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修改三大诉讼法提出部分意见,证人无故不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抽象行政行为和教育权、劳动权列入行政受案范围。其中“保障人权”成为一个重要原则,如犯罪嫌疑人以“羁押为主”的制度有望改成以“保释为主羁押为辅”,即疑犯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保释,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予以羁押。

  中国三大诉讼法将作重大修改,第十届全国人大已将其列入了立法规划,有望在五年内完成。

  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于1991年,刑事诉讼法颁行于1997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于1989年。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三大诉讼法已明显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暴露出许多问题。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诉讼法进行补充,使之基本适应于变化的社会,但由此导致司法解释极度扩张,诉讼法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甚至被架空,严重损害了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诉讼法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和保障,只有完善的程序法,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要实现公平和正义,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观点

  证人不出庭证言不采用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证人由于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证,仅仅是以书面材料来作证。

  因此,黄松有建议,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黄松有还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还应当明确证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实行证人宣誓制度,对证人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信;完善证人保护和证人保障制度。

  保释为主羁押为辅

  超期羁押一直是影响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实行的是羁押为主的制度,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羁押,甚至超期羁押。

  黄松有建议,我国应建立一套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即通常情况下都是采取保释,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对其予以羁押。

  黄松有还认为,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很有必要。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羁押期限,在实践中将办案期限等同于羁押期限,再计算出超期羁押。他说,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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