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鲢鱼王争抢“球溪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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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6:1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球溪”招牌是否侵犯“球溪河”商标专用权,巴南区两大“鲶鱼王”为此两度闹上法庭。市高院日前终审判决:“球溪”未侵权。 “球溪”是四川资中下属一个镇,该镇有条球溪河盛产鲶鱼,于是麻辣口味的球溪河鲢鱼便在川渝广为流传。
市内一餐饮界人士介绍,1994年起,七公里半出现了十几家“球溪鲶鱼王”餐馆,但如今仅剩“聂记”、“徐记”两家。 2003年11月,“聂记”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徐记”告上法庭。原告“聂记球溪河鲶鱼王”老板聂凤玲称,去年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四川省受让取得“球溪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餐馆、旅馆和按摩类,注册有效期为:1998年2月至2008年2月。 2000年4月,经巴南区工商分局核准,徐小琴注册了“重庆市巴南区徐记球溪鲶鱼庄”。聂称,徐小琴未经许可,将经营餐馆取名为“徐记球溪鲶鱼庄”,并在店招、灯箱上突出使用“球溪”二字,涉嫌侵犯“球溪河”商标专用权。 市一中院审理认定,聂凤玲依法取得“球溪河”文字商标专用权,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球溪河”文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权利。虽聂、徐经营的都是餐馆,服务类别相同,法院认为,单纯看“球溪”这两个字与聂的注册商标“球溪河”三个字近似,但徐小琴并未单独并突出使用“球溪”二字。 法院还指出,“球溪鲶鱼”是发端于四川资中的一道川菜,已经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一道通用菜名。作为通用菜名,不特定的饮食经营者均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其专有。因此,聂虽取得“球溪河”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指控徐侵权的行为不成立。 (记者 陈 林)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