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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有义务回收旧家电 经销商乱卖旧家电要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7:1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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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家电终于有了可循环利用的好归宿。记者昨天获悉,千呼万唤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已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规定家电经销商有义务回收消费者交售的废旧家电,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如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是家电及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大国,家电和其他商品一样都有使用寿命。目前
我国对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的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为7年,彩电、微波炉等平均使用年限为10年。这就是说,消费者在上世纪90年代购买的上述新家电,如今已到淘汰报废的高峰期。由于没有对废旧家电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不仅浪费了大量可利用的资源,并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也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该《条例》规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不得擅自丢弃和拆解。家电经销商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并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对有害有毒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测试、维修后达到安全标准的旧家电,该《条例》规定应贴上再利用品的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时,收售者应严格登记旧家电名称、数量、来源等,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违者除没收旧家电或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网上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本月底,如审定后顺利通过的话,这个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条例》,可望于今年底或明年早些时候正式出台。记者诸达鹤(责任编辑:宗爱强)(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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