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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打假”将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7:50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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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提示: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和反复修改,目前已经制定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近期将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该法规有望在年底正式出台。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汉连表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就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争议,并依法强化经营者的
责任,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促进经营者诚实经营。同时,对消费者保护也将拓展到医疗、旅游、非义务教育、电子商务、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美容美发、整容整形、上门推销等新领域。

  早些年,王海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加倍赔偿的规定进行购假打假,掀起了一场全民打假运动,可惜好景不长,一些地方法院先后以王海购假打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为由,而判决其败诉。然而,我省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则规定,“知假打假”者也是消费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将有新定义

  据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给消费者下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我省原《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对于购买商品赠送亲友、单位购买商品分发职工、所谓“知假买假”等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此各执一词,有关国家机关也分歧很大。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汉连介绍,在我省新条列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人要求,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是消费者,都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此,新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为生活需要”,从而扩大了保护范围。

  细化经营者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归根结底是要经营者切实履行义务。”王汉连说,所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是经营者不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消费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往往都与经营者的义务不明确有关。为此,新条例将明确规定所有经营者都需要履行的一般义务,还将针对现实中的争议、投诉热点,借鉴外省的立法先例,规定某些经营者的特别义务。

  此外,新法规还将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的责任,对有关投诉、申诉后的处理程序、处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精神赔偿将在条例中体现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省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因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也不少,依法保护消费者精神权利已不容回避。

  王汉连介绍,近年来,外省已有不少判定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例子。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在借鉴外省的立法先例的基础上,对可能导致消费者精神受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王汉连表示,新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可以说,精神赔偿已经初具雏形。储文静李莲贤邹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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