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将再次进行大规模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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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0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表示,在“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刑事诉讼法》将再次进行大规模修订,此项议程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修订将涉及羁押制度、死刑核准程序等具有高关注度的具体问题。 据《南方日报》报道,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出了一系列的重
就超期羁押问题,黄松有建议立法规定保释作为一般原则,羁押作为辅助手段。“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目前,中国的死刑核准程序基本是书面审,行政化色彩较浓,因而有学者建议取消死刑核准程序,改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对此,黄松有则认为,应在保留死刑核准程序的前提下改革程序的具体内容,如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应当提审和询问被告人,不能简单规定为书面审或法律审。黄松有介绍说,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院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行使。为更好地保障死刑犯人的生命权利,最高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的核准权。 据了解,除《刑事诉讼法》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也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完)(责任编辑:吕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