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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20 千华网-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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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日报消息 (实习生 全鑫 记者程云鹤)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用药需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办法》强调,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内容,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中、年末两次定期考核,并
建立定点零售药店日常考核档案,平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查实的问题,处理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将处理结果记入日常考核档案,在年末总评时予以扣分。

  《办法》提出,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执行药品目录及价格情况,处方外配制度执行情况,IC卡的管理,综合服务。考核结果与拨付费用挂钩,将与药店医保服务质量挂钩的10%费用作为保证金,根据考核分数确定拨付比例包括:年度考核总评95分以上(含95分)的单位,将保证金全部拨付给定点零售药店,并继续保留其定点资格;年度考核总评70-94分的单位,每少1分,扣减2%保证金,视其整改效果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定点资格;年度考核总评69分以下者取消定点资格。

  《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有串换药品行为的,发现一例,从次日起暂停其定点资格三个月,并扣减其年终考核分数20分;发现两例(连续发现或累计发现)的,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扣除保证金,扣除日期从年初起到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有向参保人员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或日常生活用品、营养保健品、医疗器材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现药事事故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造成参保人经济损失的,发现一例即取消定点资格,保证金全部扣除。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一年内不允许重新申请定点资格,累计两次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永远没有资格再申请作为定点药店。

  《办法》规定,各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保药品付货票。参保人刷卡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参保人提供微机打印的医疗保险药品收据,并将每一张药品的收据存根和与之对应的付货票装订一起,按日期先后顺序保存备查,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考核中视情节轻重扣减5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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