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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明年建立 门诊药费均可“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58 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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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新闻网10月12日消息:从明年元旦开始,我市将建立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该制度建立后,参保职工可凭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急诊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买药的费用,从而结束了参保职工以往门诊看病、买药后得凭发票到单位报销的历史。

  筹集:按平均工资2%缴纳

  据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以及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自己的筹集有两方面,参保个人(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基数(去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65元),按2%的比例缴纳;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2%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资金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由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使用:门诊急诊买药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单独作账,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急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的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门诊、急诊、买药费用外,还可以支付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理的其他医疗费用。

  在个人账户管理上,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个人账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企业参保人员暂由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体劳动者的个人账户暂不建立,待条件成熟再逐步纳入。

  变更:可退还继承与转移

  在个人账户建立后,如果参保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如调入地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予转移;如未实行的,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温州日报金咸)(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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