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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治疗期间死得蹊跷丈夫锲而不舍打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1:12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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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岳青

  怀孕妻子死在医院 欲查死因遭到拒绝

  2000年11月8日凌晨4时45分,怀有身孕的北流市清水口镇居民林英从梦中突然醒来,发现自己的裤子和床都湿了一大片,林英忙叫醒熟睡中的丈夫贞云。贞云开灯一看,发现妻
子林英的阴道正在不断地流血,两人不禁有点慌乱起来。

  贞云立即赶到村医覃某家叫醒覃某,不到10分钟,村医赶到并施救治疗,打针止血后,根据林英的病情,贞云与村医立即用车拉林英到清水口镇卫生院就诊。当时该院的值班医生谢某仔细听取了林英的陈述和村医覃某的简单介绍后,采取相关措施对林英进行治疗。可是林英的阴道还是继续流血,病情不断恶化。当日5时25分左右,林英出现抽搐、昏迷。值班医生施行抢救措施,5时45分林英的心跳呼吸停止,6时10分,林英抢救无效死亡。

  哭成泪人的贞云,尽管肝胆欲裂,但还是保持清醒头脑,他当即要求清水口镇卫生院查明死因,并给予赔偿。清水口镇卫生院以林英是前置胎盘合并生产前大流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因明确为由,拒绝了对林英进行尸检。贞云无奈,于次日到北流市卫生局投诉,口头要求卫生局出面帮助查明妻子的死因,可是北流市卫生局以贞云没有递交申请书和鉴定费为由,推托了对林英的尸检。事后,贞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此事,但均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多方救助无门的情况下,贞云才把在家停尸9天的妻子掩埋。

  投诉无门丈夫怒砸医院

  丧失理智闯祸遭到拘役

  掩埋妻子后,贞云总是在想,妻子死得如此不明不白,村医施治一下就能止血,怎么到了卫生院反而加重病情?为什么卫生院不肯尸检?这里面一定有问题。于是他逐级上访,并要求清水口镇卫生院给予复印林英病历和就诊记录,可贞云再三要求都无法拿到林英的病历和就诊记录,直到2001年8月20日,清水口镇卫生院才给贞云一份证明作为病历记录。急火攻心的贞云终于失去了理智,于次日手持一根铁棍,冲进了镇卫生院,先砸烂了院长办公室设施,然后又砸烂了各科室的办公设施,卫生院大楼下面的玻璃也随之被他一一打烂,造成卫生院3000多元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当即把贞云捉拿归案。不久,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贞云拘役5个月。

  在看守所拘役期间,贞云后悔自己如此失去理智,走向犯罪。贞云思前想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妻子的死亡讨个公道。

  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 一审二审官司全部打赢

  2002年3月20日,贞云拘役期满走出监狱,他第一件想做的事情还是要上访。他先后到北流、玉林、南宁等地逐级上访,要求有关单位能为他主持公道。几个月过去了,贞云上访仍毫无结果,在他人的指点下,他终于下决心改变讨说法的方式。

  2003年10月13日,贞云及5个女儿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清水口镇卫生院,要求分清责任,并给予赔偿林英的死亡补偿费及女儿的抚养费1463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英到被告处诊疗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尸检查明死因,但被告予以拒绝,致使影响对林英死因的判定。依有关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清水口镇卫生院认为,林英的死因明确,且原告贞云当时对林英的死亡没有异议。因被告所称林英的死亡并没有充分依据证实,且林英死亡后第二天,原告贞云便到北流市卫生局投诉要求查明死因,应可推定原告贞云要求被告进行尸检遭到拒绝后,才到北流市卫生局投诉的。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清水口镇卫生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2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300元,丧葬费1500元,误工费102.4元,合计29190.4元给原告;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清水口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称:1、林英的死亡是由于并发症从而导致病情自然归转,死因清楚。一审法院推翻上诉人的医疗诊断,推定林英的死因没有依据证实是错误的。2、本案医患纠纷发生的时间在2000年11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本案是错误的。3、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来看,只能以被上诉人大闹卫生院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算起,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那么到期应为2002年8月21日,而被上诉人2003年10月13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贞云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死亡补偿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6年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适当增加死亡补偿费的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林英到上诉人处诊疗死亡后,被上诉人贞云在林英的死因不明并存有质疑的情况下,已到卫生院的主管部门北流市卫生局要求对林英的尸体进行尸检。因此,对林英死因不明的责任,应由上诉人卫生院承担。一审法院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6年计算精神抚慰金12288元给被上诉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外,其余的判决都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这起医患纠纷发生的时间在2000年11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按10年计算死亡补偿费20480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贞云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北流市法院判决拘役期满后,仍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因此,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第一项为:上诉人清水口镇卫生院赔偿死亡补偿费204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300元、丧葬费1500元、误工费102.4元,合计37382.4元给被上诉人。

  (本案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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