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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救助站应具备起码的社会经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4:43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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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耕身

  至9月10日,重庆市救助站本以为能用到年底的50万元救助用经费提前告罄。据《重庆晨报》报道,经初步统计,今年共有2615人在该站接受了救助,但该救助站业务科负责人指出,其中80%都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救助规定。并指出,由于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好操作,救助对象难以明确,造成了骗救助款成风的现象。

  救助经费提前告罄,必将直接造成在其后的工作中,救助站在面对有救助需求的城市流乞人员时束手无策,这无疑是个问题。而当“诈取救助款正成为许多人谋生的一种手段”,骗取救助款的现象已“蔚然成风”之时,我们固然深感完善救助细则之必要,但同时却也不由得怀疑,难道救助站就像一个涉世未深、初出江湖的人那样,缺乏一些最起码的“社会经验”?

  救助站的“社会经验”,表现在他们甄别救助对象的能力。从理论上来讲,这种能力应该不缺、或不至于完全没有,因为已于去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等等。同时,还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核实。

  救助办法或真有不好操作之处,但救助站如果能够遵守既有的规定,也不致不明不白地成为冤大头、唐僧肉。然而,事情的原因恰恰就在于,有的救助站连既有的规定都没有遵守。

  像报道中所举事例:9月10日,一对老人要求救助,他们自称是新疆建设兵团某部门的离休干部,回老家探亲,下火车后被骗。然而建设兵团证实并没有这两名老人的存在。而就在一个月前,这对老人以一模一样的理由,从救助站领取了两张至新疆的火车票和1000元路费。这就很奇怪了,既然求助者提供的信息有假,为什么还要给钱给物?因为按照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80%的受助者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救助规定,其中有多少是救助站本身之过?救助经费来自于国家全额拔款,那也是纳税人的钱,但其中有多少是被“不经意”地浪费掉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有需要救助的尴尬时刻,从这个意义上说,救助站其实是为我们每个人而设,但毫无“社会经验”的社会救助部门怎样承担这样的寄托?另外也值得一问的是,救助款被骗,救助站难道不应承担什么责任吗?

  这才是最重要的:要让救助站具备必要的社会经验,必先提高其社会责任感。没有这一点,救助经费成为唐僧肉的局面不仅难以改观,其社会救济的功能也将难以体现,更遑论如何去发挥一部良法的效应了。

  当然,我们同样需要进一步完善救助办法,但不论到什么时候,“如何判断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都会是对救助部门社会责任感的考验。事实上,早在救助办法出台之初,贺卫方教授就指出了这一点,并认为这应当是政府的职能之一,“政府部门应当具有甄别、判断能力,有责任来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同样在当时,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综合处官员也表示,“一定要用到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才是真正地为民负责。”如果被骗不用承担责任,我们怎样防止假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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