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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 是堵还是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7:07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专稿/陈有西

  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向所辖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发出红头文件称:“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接市司法局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中应严格按以下原则办理: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推辞不了的委托代理,只能
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工作;涉及该污染赔偿的代理不准收取代理费;各所受理此类案件后须立即向主管局汇报。”这份文件被省人大代表拿到省人大常委会上当场宣读,引起正在审议沱江污染事件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代表质询司法局“政府行政命令干涉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立即要求资阳市司法局作出解释。9月25日,雁江司法局撤销了该局“[2004]19号文件”,纠正了错误做法。

  对于律师参与当地社会重大事件的处理,人们一直来存在着误解和偏见。有的领导认为,律师一旦插手政府在处理的重大事件,只会给政府添乱,把“良民”教成了“刁民”,使处于无序无计划状态的群众形成了集体的力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总是有意无意地不欢迎甚至阻挠律师介入当地热点重大事件。司法行政机关会事先向律师打招呼,出于爱护角度要求当地律师不要受理此类案件。

  一些律师也很知趣,一般不会受理当地敏感的重大案件。于是,大家相安无事。但是,群众还是会请外地的律师来代理,其结果并没有什么两样。因此这种办法实际上是很可笑的一种笨办法。但我们的有些领导总难以跳出这种思维。

  在最近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参与涉法上访电视电话会议”上,这种思维有了很大改变。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局、司法部领导都一致要求律师积极参与群众重大热点问题、老上访问题的处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基础上做好群众工作,为社会稳定服务。这就是说,把原先的排挤律师参与,变成了主动邀请参与。当然,官方的意思是要求律师做好稳定工作,不是要你故意去扩大事态。

  事实上,绝大多数代理群众重大事件处理的律师,是有头脑的。以为律师参与这种事件就是为了赚钱是故意扩大矛盾,唯恐天下不乱,是一些不了解情况的官员的偏见。诚如国家信访局局长卫金木和全国人大信访局长狄济洪说的,律师处理群众事件,不是代表官方,同群众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群众会很信任他们,处理事情往往收到政府机关起不到的作用。当然,不能保证没有律师会从中制造矛盾为自己捞好处,但绝大多数有声誉的律师不会这样做。律师是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能因为个别律师的不良行为,就一概反对律师受理当地的重大事件案件。

  司法局处理事情,应当多用法律思维而不是行政思维。律师职位的设置,就是要其同公权对抗,进行制约,为公权力的相对人服务,对他们可能遭受的不公正损害提供法律救济。因此,律师参与这类事件,往往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这就容易遭到一些政府官员的反感。但从总体上说,让群众有地方说理,把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处理,比任其激化或者压服要好。疏而有序,压而不服,堵还是疏,哪个方法更好,现在大家是越来越清楚了。令人高兴的是,四川是由人大代表通过大会质询,通过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直接干预“请资阳市司法局作出解释”,才迫使司法局迅速纠正了错误。代表为民说话、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体现了人民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人大依法议政程度的加强。我国的依法治国,确实是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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