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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无证卖房被判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1:11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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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通讯员高志海)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售房,市二中院昨天判令,卖房合同无效,房产公司向购房人退房款赔利息。

  去年3月,刘女士与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临时买卖合同,刘女士购
房一套,并预交了100万首付款。双方约定在京达公司取得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正式签约,京达公司则在临时合同签订后120天内需取得许可证。但京达公司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二中院认为,由于签约时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京达公司违规售房,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京达公司返还100万房款并赔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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