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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假买假”开绿灯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3: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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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达志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着两种“知假买假”现象的。比如在有些专卖假货的“一条街”上买假香烟、盗版光盘等,就是一种买卖双方心照不宣的“知假买假”,理应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王海”式的“买假打假”,我同样不认为是合法的,因为不管他们有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管他们的行为对假冒伪劣商品制售现象的打击有多大,至少,
比照明文规定的法律要求,他们的行为并不合法。

  至于《消法》第49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我认为这跟认定王海式“知假买假”不合法并不冲突。法规的精神是统一的,对其中的各条文决不能割裂开来孤立地理解。毫无疑义,第49条要保护的只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行为。一些地方法院先后以“王海”们购假打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为由判其败诉,这些有益的司法实践,实际上就是对“知假买假”不合法这一判断的最有效的诠释。

  其实,湖南省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是根据《消法》的上述规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很明显,这一定义基本符合法理和常理,应该是适当的。而新条例草案却将“为生活需要”这一限制性规定删除,显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而且,为“知假买假”行为开绿灯,也不合乎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和商业伦理;更重要的是,“知假买假”对我们的社会生态健康机理和正常人际关系的破坏,难以估量。

  据悉,上海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是严格按照《消法》的原则制定的,并没有给“知假买假”行为开绿灯。按照下位法须遵循上位法规定的立法原则,我认为,湖南省新条例对“消费者”的新定义,是不适当的;其引申意义——“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更与法治精神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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