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物管告供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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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19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武法记者陈昊)物管公司收缴小区住户47万多元电费后转交给了供电局。两年间,代缴工作产生了2万余元的劳务费用,物管公司欲在法庭上向供电局讨劳务费。近日,武侯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成都成志物业管理公司称,2002年11月至今年7月,物管方为完成代缴工作,特投入多名人员、并已支付了部分人工劳务费,成都高新供电局却拒绝支付人工劳务费。于是
法院认为,成志物业管理公司与成都高新供电局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又无任何口头约定,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未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代收代缴电费劳务行为的发生既非成都高新供电局委托,也与该供电局无关,法院驳回了原告成志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