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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民主立法是对民意的尊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46 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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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从国家到地方,建章立制包括立法,都越来越注重发扬民主。近期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该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将于10月中旬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全省拆迁人、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评估人员、拆迁管理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凡有意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者,均可报名。

  笔者认为,这种民主立法的做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尊崇,有利于在立法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是我国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的一种可喜进步。

  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订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有一定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有些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不无局限的。如今立法,在进入审议和表决程序之前,不但面向社会发出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还举行立法听证会,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与听证和发表意见,这就更有利于对民意的充分征集。我们现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而人民共和国治国的所“依”之“法”,首先就要充分体现人民共同的利益与意志。如果所立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本身有欠缺,本身不够周密、公正,执行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广泛而充分地听取民意不够,就导致存在着偏重某一方面利益而顾及相关各方权益不够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被动。

  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律法规是权益保障的一条准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法规特别是直接涉及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通过发布“草案”和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广泛征集和吸纳民意,实际上是把立法的民主性放在了“以民为本”的基石上。我以为,这是保证立法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越来越走向文明进步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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