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知假买假”不能替代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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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7:47 新桂网 | ||||||||
湖南酝酿出台新条例,知假买假可能受法律保护。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为生活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据《东方新报》10月12日报道)。 “打假英雄”王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的出现说明了法律在现实中的无奈。”如果将这句话翻译得更直白些,那么英雄无疑就是法律的“系统补丁”。然而,我们不能对“
“法之不行,遂使英雄当道”。保护“知假买假”,指望“打假英雄”们担负整顿市场秩序的重任牞对“知假买假”的惩戒效用寄予期望,实质是对政府职能部门权力作为的另一种失望。“知假买假”永远不能替代监管部门“守夜人”的职责,而打假理应是“公行为”,而不是“私行为”。如果默许一个以打假为诉求的社会群体存在,是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当下倡导的有限政府建设和民众参与观念并非是政府职能放任的借口。若从法律上认可“知假买假”,对普通百姓而言并非一种权利赐予,相反,也可能成为某些人投机法律的借口。 从法律上讲,制假卖假是对民法诚信原则的践踏。但是“知假买假”又何尝不是对诚信原则的戏弄呢?因为“知假买假”遵循的行为逻辑实际上是以恶制恶,以毒攻毒。从道德逻辑上看,这种“以怨报怨”的打假模式显然存在严重的问题。良好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取向绝不亚于为降低交易费用而专门设计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作为道德伦理中的一项的“诚信”是调节经济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立法来保护“知假买假”,诚信建设从何而言?“知假买假”可以通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来界定,但不能适用《消法》。而我们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善良期待,其症结也许还在于对“打假力度”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隐忧。江苏邓海建 作者:邓海建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