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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337元电话费要动用刑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7:52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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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重庆晚报》10月12日报道,重庆市一居民黄华因欠电信公司电话费337元,该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发来的通知书,称其从2000年9月开始到今年9月未缴话费,公司已经报案,要求黄在5天内到刑警支队协助调查。逾期不到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后,他又接到“警方”的追债电话,要求他尽快缴1500余元的滞纳金。

  为积极清理用户拖欠电话费的现象,重庆市电信公司无疑想出了一个“绝妙好计”,
即利用警方的威严与公权力,作为自己向用户讨要欠款的“尚方宝剑”,这无疑是一次“强强”联合。如此联合的结果不言而喻,黄华在接到刑警队的通知书后,立即缴清了电话费,就是一个明证。

  看罢这则新闻之后,笔者却有一种非常不舒服的感觉。为什么不舒服?原因在于,清欠电话费的工作,本来是重庆电信公司份内的事,何以区区的几百元电话费,也须劳刑警队的大驾?这里面的问题显然并非是“强强”联合表面上体现出来的那么简单。

  我们看到,在黄华一怒之下准备对重庆市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之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对于公安机关对欠话费者发协查通知,背景是该局和重庆市公安局曾于2000年11月21日联合出台《关于集中整治扰乱电信经营市场秩序通告》,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引进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只是为了打击一些扰乱电信经营市场秩序的行为。

  拿出这个文件,看来似乎可以平息人们的疑问了。但若细加思量,却发现这一理由貌似合理,实则却充满了漏洞。首先,黄华的行为只是单纯欠费,并无其他过错,因而根本没有触犯刑律,刑警的“出马”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其次,黄华在交清电话费后,再未使用过此电话,为何有关方面还要继续收费?第三,刑警支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插手与电信部门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此看来,为了区区的几百元电话费,重庆警方两度“出手”的行为既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理由进行进一步追问,重庆警方如此不遗余力地为电信局这样的利税大户越位代劳,难道双方达成了某种利益上的默契?否则的话,如何解释警方索要电话费的行为?

  我们期待着重庆方面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我想这绝不仅仅是黄华一家所想知道的答案!

  王 毅 (辽宁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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