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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 实行“五级”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23 桂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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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广西对全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将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整治和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据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协调处处长叶建进介绍,广西原来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管,但没有形成制度,不规范。这次出台《办法》,就是把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和监督管理引上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针对乡镇、农村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少,事故发生多的问题,将乡镇和村委会一同列入整治监督管理范围,建立“五级”监管制度,形成一个由自治区到自然村的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利于全面排查隐患,消除险情。

  《办法》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领导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发现其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当地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和村委会每半年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各级政府和村委会每半年重点监控整治、限期整改完成一定量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中,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市、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

  《办法》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重点监控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记者蒋顺生)

  来源:新华广西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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