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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开门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01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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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福东10月9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听证事项中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机动车负全责”和“自行车载人”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10月2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表决“实施办法”。

  从人们对《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的热情,可以看出“开门立法”
实践在我国的稀缺程度。而《听证会报告》所获得的几乎一致的好评,又表明这种立法形式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立法听证会当然是多多益善的。

  这是北京市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法》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其中前者于2000年7月实施,后者在2001年2月生效。而两者在谈及法律法规的制定时都采用如下表述:“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证会只是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也就是说,我们的立法机关还可以采取非听证会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只有一部法规获得了听证的机会。

  有关交通安全的地方性规定,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从所谓的“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不够专业的表述基本表达出两种不同的立法指向。前者更多顾及了强势的有车族的利益,而后者是针对舆论围剿所生发的对前者的反动。

  我国一向有着“关门立法”的传统,因为我们有着这样一个基本预设——立法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预设的荒诞性已经有太多的事例给予证实,各种与民争利的部门法充分展示了权力阶层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分裂,在制定与立法者利益无涉的法律过程中,也有一种不好的趋向,法律所要调整的强势利益一方会想方设法寻租,以使法律的制定有利于己方的私利,而弱势群体的利益缺乏表达渠道。

  听证会提供了这样一种公开表达的渠道。在交通安全问题上,立法者因为自身不是法律所欲调整的固定利益方(他们也许自驾车,但不可免是行人),所以比较能站在中立的一方,司机作为分散的个体,也基本没有寻租的力量。再加上媒体的炒作精神,各种因素促成了北京市作为孤例的立法听证会。带着良好的愿望,我们企盼立法听证会走向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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