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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吞292万没撑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31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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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山一巨贪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死缓

  本报白山讯(记者 赵云峰 通讯员顾人洲)昨天,记者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白山市浑江铝厂厂长、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建华,近日因贪污罪经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宋春林犯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4年12月28日,担任浑江铝厂厂长、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的于建华,代表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同日本丰田公司签订了1500吨铝锭销售合同。1995年上半年,侵吞货款133069.23美元。1995年1月16日,于建华与美国矿业公司签订销售3000吨铝锭的合同,再次侵吞铝锭货款215048.46美元。案发后,于建华将人民币1144086元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建厂,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此外,1995年9月间,于建华为解决其投资与他人开设的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资金,找到时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外贸科科长的宋春林,求其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办理外汇信用证,从瑞士进口1000吨铝锭。1995年10月,宋春林擅自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同瑞士佳能可公司签订购买1000吨铝锭的合同,同年11月22日,宋春林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瑞士公司开具了2015862.50美元的远期信用证。在信用证到期后,于建华未能偿还信用证款,案发后,1996年6月至1999年2月间,因信用证款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411124.11元被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收缴。

  今年9月15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于建华侵吞公款人民币2926924.47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春林利用职务便利,个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用证作抵押,挪用资金为于建华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宋春林挪用资金及利息已被追缴,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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