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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诱捕”制贩假证者“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51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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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近年来,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治安问题。但由于查处难度大,使得此类犯罪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反映强烈。据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珍祥介绍,近3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的此类制假人达255人,但最终批捕的只有214人,而其中仅有5人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以及不批捕的则占了总数的98%。王珍祥解释说,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定罪标准也缺乏实际操作性,使得一批案件只能作为行政处罚,而不能进
入到刑事程序。

  对此,本市公安、检察院、法院专门进行了研讨,并于前不久会签《关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的几点意见》。《意见》首次明确,对有批量制贩故意、通过“诱捕”手段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定罪处罚。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意见》对更有力打击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犯罪,将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合法使用“诱捕”侦查手段、明确定罪标准、正确把握“情节严重”的范围,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记者看到,《意见》明确,对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警方可使用“诱捕”侦查手段,但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诱捕”对象有明确犯意,且严禁办案人员用高额利益引诱犯罪;“诱捕”侦查案件,对侦查对象的犯意,如张贴“牛皮癣”广告、发送手机信息等,应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证明;实施“诱捕”侦查,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特聘的工作人员。《意见》指出,对有批量制贩故意、通过“诱捕”手段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3次以上、或者数量达10份(枚)以上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侦查假证犯罪“诱捕”不可或缺

  “虽然以往对很多‘诱捕’来的假文凭、证件制贩者无法进行刑事制裁,但不可否认的是,‘诱捕’的确是我们不少基层民警侦破假证犯罪的主要手段。《关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的几点意见》的出台,将使我们今后的执法更加有据可依。”民警小王告诉记者。

  小王说,假文凭证件制贩猖獗,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会成为很多犯罪活动的“保护色”,不利于执法机关查处和打击。因此,一直是执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现象之一。但因为买假人根本不会告发对方,这类案件就没有了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这样,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主要就只能依靠线人举报捣毁窝点和“诱捕”牵出嫌犯两种办法。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们通常只能通过制贩假证嫌疑人公开散布的联系方法,派便衣民警或“特勤”假扮买假者与对方接触,再伺机将其一网打尽。

  不过,小王表示,根据我国目前刑事法律,“诱捕”虽然可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但“诱捕”的过程和结果能不能作为证据,一直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对于“诱捕”来的假文凭证件制贩者,能不能批捕,该如何定罪,各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对这些好不容易抓到的嫌疑人难以逮捕或者最后无法量刑,使得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陷入了“恶性循环”。

  刑法专家评说“诱捕”规则——— 虽无法律规定可作有益尝试

  【南京日报报道】

  给“诱捕”一个明确的“说法”,使得这一在实际中被广泛运用的有效侦查手段获得认可,本市公、检、法三部门的这一尝试,引起法律界有关人士的关注。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多数专家认为,针对假文凭、证件制贩猖獗的现实,本市司法机关的尝试是必要和有益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指出,“诱捕”这一侦查手段虽然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常见。对于对方确有犯罪意图、却又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这种办法应该是适用的。以前,对于“诱捕”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很多法院办案人员认识不一致。他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将“诱捕”的证据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合法完善,是完全可以当作证据使用的。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律师则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常常出现法律滞后于现实的情形。本市司机机关联合制定这样的规则,以前还没有先例。如果施行下来证明有效,相信能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修订起到推动作用。本报记者 赵琰 通讯员 张莉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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