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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费启用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56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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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物价局批复,我省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日前已开始实行新的收费规定:各类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不得收取各种服务费;营利性的实行新标准收费;民办职介的收费标准,按市场调节价自行确定。收费服务都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根据新规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以下6项服务不得收
费: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服务;向失业人员、特殊服务对象(指残疾人、享受当地低保待遇的人员、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要特别照顾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等。

  据劳动保障厅职介中心负责人介绍,到去年底,全省各类职介服务机构共851家,其中,公共服务就业机构595家,民办238家。这位负责人提醒,求职者到民办职介机构登记时,一定要记住索取《职业介绍收费承诺单》,如遇受骗可持该单据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此外,求职者可以登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兴办的福建就业网:www.fj91.com;福建境外就业网:www.fjoe.com,网上将公布所有的用工信息,求职者可根据这些信息与用人单位直接取得联系,那么相关的费用也就全免了。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当日海峡都市报A13版

  N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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