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招标胜出却为何被剥夺中标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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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58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10月13日电 记者田建军湖北襄樊市泰和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骆仁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参与国企改制,竟被兜头浇了一盆凉水:公司在一次国企产权招标中胜出后,却被剥夺了中标人资格。这起流产的国企产权转让受到质疑。 一次被中止的国企产权招标
泰和电气公司是襄樊市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主要生产车载空调设备、传感器、石油仪表仪器等产品,是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十强民营企业之一。 2003年上半年,襄樊市对全市100多家市直国有企业推行“双退”改革,即“企业退出国有性质,职工退出国有身份”,拥有30多年历史的国有中型企业襄樊市农机总公司是其中之一。 根据襄樊市国企改革文件规定和市国企办批复的改制方案,襄樊市农机总公司改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转让企业产权。2003年8月16日,市国企办在《襄樊日报》发布襄樊市农机总公司产权转让公告,当时有8家企业和自然人报名提出收购申请,最后确定了两家合法投标人:一个是以自然人身份报名的襄樊市农机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孙拥军,另一个是民营企业襄樊市泰和电气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8日,在由市国企办委托的招标人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主持下,经襄樊市公证处公证,评标委员会评标。孙拥军虽以个人名义报名竞标,标书署名却为市农机总公司,搞“自卖自买”,标书被判无效;泰和电气公司标书有效,平均得分110.68分,排名领先。 然而事后,招标人市农机办没有向在投标中胜出的泰和电气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在时隔1个多月之后,以投标人未达到规定人数为由,宣布中止招标。 是否有“自卖自买”的嫌疑 据记者调查了解,投标前,就曾有部门给骆仁星打招呼,劝他千万不要当真,说“他们要搞自卖自买”;进入招标程序后,报名收购市农机总公司产权的8家企业,先后有5家被市农机办以“搞房地产开发不符合公司发展方向”为由劝退,另外一家又中途弃权,最后只剩下刚刚够招标改制文件规定人数的两家——孙拥军和泰和电气公司;孙拥军落标后,市农机办又专门找骆仁星协商,要他与孙拥军合伙共同收购企业。 在由9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市国企办和市农机办占了5人,当孙拥军标书被判无效后,这5人中,除1人为投标人打分外,其余4人都拒绝为另一投标人泰和电气公司打分;当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最终以5:4评定泰和电气公司胜出后,招标人市农机办没有履行程序确定泰和电气公司为中标人,而是要求两位投标人协商共同收购,多次协商不成后,才不得已宣布中止招标。 对此,泰和电气公司始料未及,感到难以接受,多次向政府讨“说法”。 襄樊市农机总公司原副总经理白恩成、原工会主席廖安民、办公室主任汪樊安、业务科长戴世权、职工鲍涛等与记者座谈时认为,市农机办这样做,其真正目的是为了搞“自卖自买”,不让“肥水外流”。汪樊安说,早在投标前,孙拥军就在职工中放出风声,要对企业“自卖自买”,并拿出了对企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图。 6月28日,襄樊市农机总公司100多名职工集体到市国企办要求维护招标结果;此后,职工又多次到市政府、市人大、市农机办、市信访办讨说法。 凸显政策漏洞 对中止此次招标,襄樊市农机办主任雷新国解释的一个关键理由是,此次招投标的合法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人以上,应视为无效。 雷新国的这一解释,暴露出当前国企改制存在的一些政策漏洞,值得关注。 根据现行国企改制政策,从国资委到湖北省、襄樊市有关国企改制文件规定,在国企产权转让中,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可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达到三人以上,二者存在一定抵触。 正是有了这一政策漏洞,招标时依据改制文件行事,中止招投标又拿出招标投标法做“挡箭牌”,泰和电气公司虽心存不满,却哑巴吃黄连,不敢轻易诉诸法律。 湖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匡绪辉说,襄樊市农机总公司改制流产,除了暴露出政策方面的漏洞,也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不规范操作密切相关。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襄樊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自卖自买”并非个别现象,只是手法不一。如襄樊市“鑫方圆”公司收购“金方圆”公司,“金方圆”公司的法人代表通过另外注册一家民营性质的“鑫方圆”公司,回头来对原改制企业进行收购,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人,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襄樊市二轻局下属的市台板家具厂招标改制,有10多家民营企业报名,临到投标前,10多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被有关部门召集在一起,宣布不投标了,企业要协议转让给原法人代表等等。 专家认为,国企改制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获得发展,让有实力的企业来参与改制。“自卖自买”的后果,要么是改制企业被贱卖,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得不到发展;要么是职工不能得到有效安置,激发社会矛盾,改革成果必然大打折扣。(完)(责任编辑:吕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