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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交通事故遭肇事者殴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41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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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各大网站搜索引擎,键入“记者被打”关键词进行搜索,含有“记者被打”内容的报道屡见不鲜。10月10日晚上,本报记者采访一宗普通车祸时,在民警到场的情况下,仍遭暴力阻挠,这一事件让如何保护记者采访权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全国驻深记协主席李通波:强烈谴责暴力殴打记者

暴力阻挠本报记者正常采访的事件引起全国驻深记协高度关注。昨日,全国驻深记协主席李通波表示,对此恶劣行径表示愤慨和谴责。

李通波说,记者对公共场所撞车事件有采访权,肇事者不应回避记者采访,更不应阻挠采访甚至暴力殴打记者。“讲真话报实情是记者的神圣职责。”李通波说,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利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采访受阻,记者被打,所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掩耳盗铃的拙劣表现,也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中国背道而驰。

李通波强调,对那些尽职尽责的媒体和记者,应当表达敬意,但同时,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人身安全也必须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这是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迫切需要。

人民大学传媒学者喻国明:记者有权采访公众性事件

对刘××等人不理解记者正常采访权,而阻挠记者采访并暴力殴打记者事件,昨日,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表示,近年来,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权、安全保障受到侵害的事时有发生,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表明记者正常采访权受挑战,公众知情权遭践踏。

喻国明说,部分人刻意夸大自身的隐私权,部分单位掩耳盗铃,漠视记者正常的采访权利,导致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采访权,但是记者采访权却不容置疑。喻国明指出:对于事关公共利益,跟社会有直接明显利益联系的事件,其事件本身就具有公众性,所以记者有采访权。此外,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特别的是,对个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个人的隐私权要自然让步,记者有权采访报道。

深圳大学法学专家黎军:法律对新闻采访权缺位

“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军表示,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致使记者正当采访屡屡被打,致使舆论监督屡屡受阻。所以,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

黎军表示,时代把记者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保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就成为记者命运的关键。记者被打之所以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打事件本身带有更大的公共性。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因为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对新闻的认知,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黎军说,从目前看,我国对采访权的法律保护尚存一定缺陷,这样很容易导致记者在一些公共事件面前失语;同时,因为缺乏明确而有效的惩治规定,侵犯记者采访权者将更加有恃无恐。

处理结果警方查明案情拘留两施暴者

本报记者行使正当采访权利遭暴力阻挠的事件发生后,福田公安分局政委罗荣才表示,记者的职业风范值得赞扬,他要求办案民警依法办理此案。与此同时,园岭派出所急调回10余名正在休假的精干民警参与办案。

经审查,向记者施暴的白帽男子名叫尹××,黑T恤男子名叫刘××,平头男子是刘××的司机,粉裙女子是刘××的妻子。警方迅速联系到刘××,刘××于当晚10时许在平头男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又被民警带往医院注射醒酒针。

次日凌晨2时许,记者配合警方调查完毕离开派出所,民警仍连夜对4名涉案嫌疑人作调查。按照警方要求,次日清晨,3名被打记者赶到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验伤。经法医鉴定,本报深圳记者站站长苟骅左耳鼓膜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记者徐文阁左前臂皮肤划伤,记者丰雷伤势较轻,尾椎骨被踢伤未造成严重后果。

10月11日下午4时许,园岭派出所查明案情,依法给予刘××治安拘留10天、尹××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新闻链接 深圳尝试立法保护舆论监督

深圳市正尝试出台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司法保护的规定,正尝试立法为舆论监督拓宽空间。

据了解,已经完成初稿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赋予了新闻记者掌握事件真相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的权利。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深圳的新条例拓宽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空间,对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正常进行,对于促成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都具有重要的探索和示范意义。可以说,这个条例如果能够顺利通过,将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在法律上的一次较大突破。

 
 
 
作者:选稿:李宏洋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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