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今日关键词修正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53 京华时报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作者: 来源:新 闻 浙江三家银行更改霸王合同

  据新华社10月9日消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9日宣布,当地三家银行机构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已经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此前这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霸气”十足的条款得到了修正。这是三家银行机构对浙江省工商局今年7月发出的《格式条款修改通知》所做的回应。通过审查的这8份消费贷款合同分别属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和浙商银行。(详见本报10月10日10版)

  另据央视报道,对于浙江3家银行的改进,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10日表示,银行终结霸王条款是一个好的开始。今后他们还会与各个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加强沟通和合作,对那些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转请行政机关处罚,进一步推进消费维权。

  今年7月以来,中消协陆续对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的数十项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但“霸王行业”多对点评不理不睬。而这次浙江部分银行修正霸王条款开花结果,当地工商部门的审查、敦促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直评权力部门的合作应被视为必须

  这个消息也令中消协松了一口气———与“霸王条款”的斗争曙光微现。中消协总结经验认为:这件事证明了消费者协会和行政机关沟通,社团的力量和行政的力量共同发挥作用,将是推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修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这句话背后,笔者也读到了消协对行政机构的渴望,但这并非是对权力的渴求,而是对自身权利的索求。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消费者协会,自其诞生之初,就致力于发挥独立的社会监督作用。尽管由于体制原因,相当长的时间里,消协是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庸而存在,但是,近几年来,消协显然在独立性追求上表现出更多的努力,并取得切实成效。

  作为独立的、不具备特定行政权力,也不拥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消协对企业、对市场的监督作用通过什么样的渠道释放出来?其种种“点评”、“预警”、“调查报告”等的最终实现的方式是什么?很显然,要通过消协对政府和市场的影响力来实现,通过行政机构的合作来实现。

  如何让消协具有更广泛、更强大的影响力?首先,要给消协充分的话语权。这不仅指消协的“点评”、“警示”能够在媒体上公开报道,更需政府和执法机构能积极回应。如果行政机构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不是沉默寡言,相信那些被“点评”的企业也不至于无动于衷。这种回应,是对消协的一种尊重,而消协是理应得到这样的尊重的。

  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目标,是力求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建立起沟通、平衡的桥梁。中介组织承担大量细致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代表一个群体利益,它与政府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平等合作是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实现的,政府对消协的“点评”、“警示”的回应,可以看作是平等对话的一种方式。

  我们常说政府职能要转变,要变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具体、直接管理为宏观、间接调控;变行政强制干预为服务引导;变僵化控制为智慧管理。这些转变的实现,离不开像消协这样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与下发“红头文件”、书面强调的方式比起来,政府积极回应行动本身,更能证明消协的社会地位,更能强化消协的社会影响力。这,就是中消协对政府合理的权利而非权力的诉求。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10月12日文/郝洪建议 中消协借权不如借法

  事实上,即便是“霸王行业”不理不睬的点评,对于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进而促进整体社会的民生维权,都将会黄雀在后,功效当厚积薄发,不可以当下的“尴尬遭遇”来论成败。

  消协的取向同消费者利益统一,是中消协能够有所作为的基本前提。当然仅有这个前提还是不够。面对既无行政职权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现状,中消协要探究的,正是从何处获得这足够的维权力量。“回归行政权力”,很显然有违中消协最终完全成为服务于消费者的民间团体这一变革方向;获取诉讼主体资格,则需等待法律制度花费不菲时日作出调整。显见,点评“霸王条款”、打算借力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都是中消协在这一夹缝中“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

  不过,点评的直接成绩有限,借力处罚的效果恐怕也不会有多少突破。而与此相比较,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消协,仍然能够从法律工具中获取力量打开新局。由于不是当事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中消协并不能代表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更无法像美国消费者委员会那样,代表美国全体烟民向法院提起烟草公司损害烟民身心健康的集体诉讼,但是这并不妨碍中消协鼓励、促进、协调、资助消费者针对商家诸如“霸王条款”等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目前消费者起诉商家的困难,集中在两点:一是以个体应对强势商家甚至是整个产业,往往怯于财力与精力的匮乏;二是个体诉讼即便能够占据上风,也往往因此会选择调解,获取赔偿,并不能产生广泛有效的判例。对于前者,已经有有识之士提出过很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有消费者有意提起的相关诉讼,可由中消协来评估其成败的几率,可以考虑选择胜算较大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者予以支持。事实上,前些时日中消协针对银行业的“霸王条款”行径,公开鼓励消费者出面起诉———但若是没有具体的援助内容与举措,这种鼓励是难以一呼百应的。

  对于第二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对此中消协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己在全国的各级消协组织,广泛地提请消费者的注意与参与,从中协调和组织。如此,消费者的多数诉讼方能一改零散无序的状态,而为以法维权创造机会。

  市场有眼,法律有牙。中消协不妄自菲薄,便不难寻到进取之道。摘编自《南方都市报》9月28日社论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NBA中国赛即将打响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孙楠2004上海演唱会
2005研究生报考指南
姚明首部自传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